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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大利亚—— 在每一个州,自行车被视为机动车相同一定要恪守相关法令。 依据法令规则,自行车需求至少有一个制动体系。
法国 —— 自行车有必要有2个刹车,前置灯火,后置反射灯,一个铃铛。 但是,法令很少得到履行,各种正式同意的非自行车的视野是很常见的。
德国—— 一切自行车有必要有两个轮子,以及反射灯和铃铛、刹车。在波恩当地法院承受,齿轮固定制动是适宜的后刹车,但法院却高调冲击针对在柏林fixies,妄图操控警方把fixies描绘为一个“风险的信号” 。
新西兰 —— 依据法令,一切的自行车最少都有必要有一个“很好的后轮制动”,自1988年1月1日起还有必要有“一个很好的前刹车” 。
英国—— 自行车出产规范和运用法令中要求“自行车座高度要超越635毫米,有两个独立的制动体系一起作用于前轮和后轮”。 人们共同以为,前制动和固定后轮满意这一要求。
美国—— 公共道路上骑行任何没有刹车的自行车在许多地方是不合法的,但遣词往往是相似“有必要装备了制动,在水平缓整齐的路面上骑行时不允许使制动车轮打滑”。 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则表明没刹车的自行车制止出售。[1]
我国——《GB3565-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》是我国现行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规范,从《要求》来看,在我国固定飞轮不算制动器,就算给死飞车加上一套前刹车也不满意《要求》中“两个制动体系”的规则,所以不论有没有前刹车,死飞车都不满意该《要求》。